十亿农民的呐喊:天啊!这就是我的祖国?
【博讯9月29日消息】 * 黄钟 *
来自城市和乡村的两个孕妇不期而遇,城市的孕妇对农村的孕妇说:我的孩子一生下来就会比你的孩子高一等。这只是一个故事,揭示了“人人生而这平等”的荒唐社会现实。造成这种不等的,是中共一九五八年的一纸“户口登记条例”。
* 农民、从一九五八年起成了二等公民
农民,是指没有城市户口的公民,是一种身份,不是一种职业。职业可以选择,而身份却是生死相伴,还要子孙世袭。如果不是考上大学、当了公务员或者军官,农民就只能子子孙孙是农民。一九一二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迁徙自由;
一九四八年,中国合法政府投了赞成票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一九五四年,权力尚未稳固的共产政府,在其宪法中也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一九一二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一九五八年,靠牺牲数千万农民夺得天下中共,也在其宪法中肯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
然而,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中共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却通过了严重违反人权准则、将农民视为共产奴隶的“户口登记条例”。从此农民,成了世袭的奴隶、世袭的身份。昔日,农民们遇到荒年,至少还可以出去逃荒要饭。如今,他们不得不被迫承受,比要饭还要悲惨的命运。
有谁不希望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的中国里,有谁不指望宪法和法律能够给所有的公民以平等保护。这些,既是政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文明社会的起码要求,但对奴隶来说,一切全都成了泡影。受中共特色庇荫的他们,除了充当驯服工具之外,决不允许有任何违反党“妈妈”规定的行为和意愿。
* 赤裸的歧视
美国宪法曾经可耻地规定,联邦众议员名额按照人口比例在各州进行分配,而各州人口数却是按自由人总数加上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一九八二年修正过的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一九八六年修正过的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第十四条里仍然保持这一可耻的规定。 一九九五年修正过的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稍有改变,但还是保留了歧视农民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还有许多法律政策有著类似的无赖规定,它公然剥夺农民的起码人权,这就是中共头目们夸夸其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党国特色。
尤其糟糕的是,象我这样背井离乡的农民,无论在城市生活了多长时间,也永远都是“外地人”、都是“盲流”;无论遇到多么地不公正,也只能默默地忍受、无奈地呻吟。然而,我们却得一样地纳税,甚至比城里人更多。中共可不像当年的英国人那样,宣称“无 代议士不纳税”。因为,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公民必须在户籍所在地选举和被选举!一个在城里出生的农民的儿女到了十八岁,也许他们从来没有到过父亲的家乡,却只能在那里才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这就是现行的选举制度!这样,一万个农民也顶不了一个城里人!
那一亩三分地成了农民的保留地,他们只有在圈定的“农民家园”里才能够享有有限的政治权利。我们不妨来对照一下南非种族隔离的“家园理论”,就会明白,中共推行的画地为牢式的农村户籍制同南非白人政府的邪恶是多么的雷同。
南非白人政府规定:“所有班图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园,他们进入其他地区或城区仅仅是暂时性质而且是出于经济原因”。换句话说,班图人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白人区的,他们一出了保留地,也就没有了任何的政治权利。今天,农民受到的赤裸裸的歧视,同南非当年的黑人又有什么两样。
* 举世无双的国内签证制度
九十三年前(一九一八年十月),一个湖南农村青年到北京大学图书馆任助理员时,没人听说他办过什么“暂住证”之类东西。这个青年就是毛泽东,他也因此得以加入俄人输入的共产邪党,圆了他的皇帝梦。可是今天,一个湖南韶山的农民,如果想到北京谋生,他的当务之急,就必须把“暂住证”办下来,否则就会被收容遣送。
中共政府规定,一个农民如果离开自己的家乡,在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就必须申报暂住登记。但是,一个城市居民到农村去却不用办理暂住登记,这又是何等地不公平?
按照户口条例的规定,如果农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这,就是中共国内护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赶紧续签,如果审查通不过,你不自动离开,那就是非法居留,警察会将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驱逐出城。
常住暂住,不是依据事实本身,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不想“常住”也必须“常住”,你不愿“暂住”也只能“暂住”。法律能够让事实迁就自己,而不是实事求是。当年,南非的黑人无论在“白人地区”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园”才是他们“永久的家”!今天,中共国的农民也是如此,“身在祖国为异客”;一个农民离开了他的出生地,竟然如同到了异国他乡一样,荒唐地要在自己的国家办理“暂住证”。试问,除了中共国之外,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有这样的 法律和规定?甚至,一个农村户口的他或她,找了一个城市户口的妻子或者丈夫,也只能一辈子“暂住”在一起?!这,就是中共国特色的婚姻自由?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称,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业、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而沈阳市更规定,如果不按要求申领“暂住证”,就 会被收容遣送。
国内有流动人口八千万到一个亿,申领暂住证的大约有四千万人左右,以每个暂住证一百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以收四十个亿!如果,一个新疆或者西藏贫困山区的农民来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几百块钱的路费,首先要花二百元把暂住证办了,否则就不能租房,没有房子住露宿街头又是违法,就可以被收容并遣送回原籍,还要交一笔不菲的收容遣送费....他们一年的收入,就这样全部打了水漂!
南非当年的通行证法规定,黑人必须持有通行证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检查时拿不出通行证,那就意味着罚款或者坐牢。印尼一九九八年废除了对中国移民隔离和歧视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称呼,而城市却仍然把自己的同胞羞辱地分为本地人和“外来人口”。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中共政府终于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当然,我们也没有理由忘记中共政府一九五四年公布的宪法承诺。我们真诚地希望,中国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幸福和有尊严地生活。
* 隔离与歧视:从孩子开始
中共“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北京晚报”消息,去年当地政府出资在石景山区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办正规学校,而且在该市还是头一回。而目前这个区有外地人自己开办的二十所小学、一所中学,办学条件与师资“极差”。
对办学条件的审批制,看似为了保证办学质量,却使得很多孩子连聊胜于无的教育都难以享受。如果说,政府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极差”的中小学校根本就不会有市场。打工者不想把孩子送到好的学校读书吗?这与当年美国设立专门的黑人学校又有什么不同呢?
* 流浪要饭的权力也要剥夺吗?
在美国,穷人有露宿街头的权力!在共产攫取大陆政权之前,安徽凤阳人“奴家没有儿郎卖,背著花鼓走四方”。然而,根据中共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生活无著的,就会被收容、遣送。今天的中共国,连穷苦农民流浪要饭的权力也剥夺殆尽了。
上海“新民晚报”二○○○年九月一日的一则报导:“从现在起到九月底,本市警方将出动一百台巡察车辆,用于收容在街头的流浪、乞讨、露宿、卖艺等外来三无盲流人员,以维护本市的治安稳定和国庆期间的良好社会秩序。”流浪和乞讨,在中共国竟等同于违法!
然而,除了流浪、除了乞讨、除了露宿,“盲流”们还有什么罪过?他们违犯了治安管理吗?没有!他们涉嫌犯罪了吗?也没有!他们中间也许有什么江洋大盗,难道共产党也要学小日本鬼子的“宁可错抓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如果,被收容的是一个天生犯罪之人,驱逐回原籍难道就会变成良民?或者,中共国的杀人放火,只能发生在农村而不能发生在城市?!
也许,中共政府不愿意见到城市有贫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几百元的农民,他们生活的农村又叫什么窟呢?!如果,农村比这种状态要好的话,他们会到城里来吗?再退一步说,如果我想漂泊四方,为什么不可以选择流浪要饭这样的生活方式呢?不要忘了,当初参加共产革命的“老干部”,有许多都享受过要饭自由的呀!
如果瞎子阿炳活在今天,在上海地铁口拉低沉凄凉的二胡小调,等待他的是什么样的命运呢?是被警察扔进收容遣送站!那中国文化精华中就再也找不到象“二泉映月”那样优美的旋律了!
城市居民失业了,还有一份救济金。农民碰上天灾人祸去领什么?连一个公民在贫困潦倒时寻求社会救助的自由也要剥夺吗?饥饿是什么滋味,是苦是甜,对共产国家来说是无关痛痒的吗?它把挨饿的人抛进监狱或是流放出去,不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吗?中共决策者为什么胆大包天竟敢违反最原始的共产教义。
一个农民,可能曾经为北京或者上海市政府交纳过几十万元的税款,今年时运不济破了产,被迫流浪街头,不但得不到政府提供得最低生活保障,而且还要被恶霸式得政府收容、驱逐,天理何在?一个身强力壮的农村小伙子,因为从事市政府限定的危险工种,不幸的事故使他残废并彻底地丧失了工作能力,等待他的竟然也是驱逐和遣送的命运,共产党还有人性吗?
* 在自己的祖国、自由迁徙有罪?
请看“北京晚报”上“法制周刊”二○○○年二月十六日的一篇新闻报导:
昨天(大年初几?),当记者(没有北京户口者不能当记者)来到位于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看到这里出奇的冷清(嫌不热闹?),只有几十人(在这里过年的人太少?)等著被遣送(押送?)回乡。可是就在几天前,情形却大为不同。副站长丁连江告诉记者,春节前这里最多时有将近一万人(请问遣送站有几个房间,每个房间要住多少人?),一天蒸窝头就要五吨(还吃什么?)。除夕夜,他们用火车送走了最后一批盲流,节前的一个多月,他们一共组织了一百二十三节火车车厢,遣送走了一万六千四百九十六人。记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创下了历史纪录(成就?),达到十四万九千三百五十九人,出动警力九千九百四十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过收容遣送四万到六万人(可以估算一下,中共国每年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这里一天就收容了四千一百六十七人,创下了北京日收容的最高纪录(为什么这一天会那么多?可能是进行了大搜捕)。
这十四万被拘押的人,有因为没有暂住证或者身份证或者就业证的,有在街头流浪乞讨的,有露宿街头、生活无著的,有在北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有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有依照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进城谋生的农民也许会从中悟出一个道理,那就是失业违法,没有同情,没有救济,还要把人身自由给搭上。
一个农民,昨天还在工作,由于今天就业限制法令的出笼,饭碗被砸了,已经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于是就成了被收容遣送的对象!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就这样被逼上了贫穷和犯罪的绝路。
* 如果被收容遣送、最长可能被剥夺多久的自由呢?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员,待遣时间从查明其身份或者户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过七日,外地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中边远地区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十五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过六十天”;“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第二十条更规定:“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留站劳动多长时间?不知道!全中共国纪录显示,因被收容失去自由的,有超过十年的。
洛阳市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市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明显地同中共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条款相抵触。对此,不知党国政府又将作何解释。
中共法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最长也只能拘留十五天;而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最长也只能在六个月以下。然而,收容遣送竟能违法法律剥夺公民自由六个月到十年!谁要是敢于抗拒,那就是妨碍执行公务,可以塞你进监狱。
按照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共“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中共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对此,无限期的利用收容羁押无罪的“盲流”,中共政府又当作何解释。也许,中共政府会脸不红心不跳地宣称,那是又一个“中国国情决定的特色”,但稍有良知者都会明白,“收容遣送”明显地是在打击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
* 天生的贱民投告无门
如果我们翻开“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它们刊登的招聘广告中照例有这么一条,那就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中国又有哪个城市不这样做呢?没有!然而可悲的是,竟没有人控告这些媒体刊登歧视性广告,更没有人控告用人单位进行歧视性招聘。
其实,就是去告,也没门!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为什么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没有劳动的自由?党头们不是一再声称“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吗?可当农民被认为是天生的贱民,甚至连工作吃饭的权利也被剥夺时,这些“生存权”的发明者又跑到哪里去了呢?
中共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则肯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共产政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正式签署的联合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也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这就说:用工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某地户口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违宪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因此,当一个公民感到自己的劳动权受到侵犯时,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不幸的是,法院对政府部门那些歧视性规定不能判决违宪。亚当斯密说:“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和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那些进城谋生的人们,他们大都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而劳动能力如果不能卖出去,那就等于零,他们也就没有了面包,没有了住房,没有了在城市居留的资格....
共产教神马克思当年挖苦讽刺资本主义社会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 ---- 因为工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农民进城想凭自己的智慧、体力、勤劳和血汗养活自己都不能,连要求资本家“剥削”的权力也没有,这不等于共产党打了自己教神一个大嘴巴。
如果呆在农村,说我们没有市场经济意识;如果外出寻找工作,又会被称为盲流;如果我们凭自己的能力进城找到工作又说是抢了城里人的饭碗!那么结论只有一句话,农民是地地道道的二等公民,一切的一切都是农民打娘胎里带来的错。
农民并没有去强迫谁必须雇佣自己,他们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劳!难道这也叫抢饭碗?难道这也是罪过?农民没有工作时,没有保险没有救济金;农民生病时,如果没有现钱,医院就不会收留,只能挨到油干灯尽被扔进烂葬场为止。对于农民盲流而言,与其是在打工,不如说是在玩命更切合实际!
一八九二年,美国佐治亚州宣布雇佣自由黑人当排字工为非法;二○○○年,北京市限制没有北京户口的人被录用。两相对比,中共岂不仍然停留在奴隶社会。有人说现在共产党较前有进步了、盲流多少能找到点工作了,然而认真统计一下就会发现,允许农民干的,往往都是城市居民所不齿的所谓低贱工种,都离不开脏、险、累、毒这些要人命的工作。农民作为“天生的贱民”,其本质并没有丝毫改变,从而注定了他们投告无门、等着挨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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